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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入 境 與 海 關
入 境 許 可 證
凡 未 持 有 任 何 台 灣 當 地 以 外 簽 發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的 台 灣 華 籍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旅 遊 , 須 於 赴 港 前 辦 理 入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。
由 於 台 灣 沒 有 設 立 直 接 辦 理 入 境 許 可 證 的 機 構 , 而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台 北 辦 事 處 並 不 承 辦 有 關 申 請 , 所 以 台 灣 華 籍 居 民 欲 辦 理 旅 遊 入 境 許 可 證 , 可 用 以 下 方 式 申 請 :
( 網 上 快 證 實 施 後 , 現 行 香 港 入 境 許 可 證 ( 港 簽 ) 仍 保 留 , 並 可 照 常 使 用 及 申 請 。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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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 上 快 證 於 台 灣 或 中 國 內 地 出 生 的 台 灣 居 民 可 透 過 分 布 於 台 灣 全 省 的 旅 行 社 網 絡 特 約 商 , 通 過 互 聯 網 申 請 網 上 快 證 , 成 功 申 請 者 最 快 可 於 申 請 當 天 赴 港 旅 遊 。
申 請 者 須 持 有 台 灣 護 照 , 而 護 照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於 六 個 月 。 申 請 須 透 過 代 辦 旅 行 社 辦 理, 而 有 關 申 請 獲 得 接 納 後 , 申 請 者 須 視 乎 代 辦 旅 行 社 的 安 排 ,於 抵 港 後 憑 代 辦 旅 行 社 交 付 的 「 電 子 通 知 書 」及 台 灣 護 照 正 本 , 到 機 場 抵 港 層 近 21 號 閘 口 櫃 台 領 取 網 上 快 證, 即 時 入 境 ( 網 上 快 證 機 場 櫃 台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天 上 午 8:30 至 晚 上 11:00 ) ;或 於 出 發 前 經 代 辦 旅 行 社 先 行 取 得 網 上 快 證 的 正 本, 以 備 入 境 時 使 用 。
網 上 快 證 持 證 人 可 於 兩 個 月 內 進 入 香 港 兩 次 , 每 次 可 逗 留 14 天 。 有 關 費 用 須 向 代 辦 旅 行 社 查 詢 。
註 : 網 上 快 證 計 劃 是 為 來 港 旅 遊 的 台 灣 旅 客 提 供 更 大 的 方 便 , 以 及 為 他 們 在 申 請 入 境 許 可 證 時 提 供 多 一 項 選 擇 。 倘 旅 客 未 能 成 功 申 請 網 上 快 證 , 便 須 循 下 文 第 2 項 所 述 的 安 排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。
網 址: http://www.immd.gov.hk/chtml/hkvisas_12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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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) |
香 港 旅 遊 入 境 許 可 證 ( 即 「 港 簽 」 ) 現 居 於 台 灣 的 台 灣 華 籍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旅 遊 , 可 透 過 認 可 之 航 空 公 司 位 於 台 灣 的 辦 事 處 或 代 辦 旅 行 社 遞 交 香 港 入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。 申 請 者 可 自 行 從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http://www.immd.gov.hk/chtml/ethkfcrot.htm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(ID78D / ID78H) , 然 後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其 他 輔 助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。
申 請 者 須 持 有 台 灣 護 照 , 而 護 照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於 六 個 月 。 申 請 者 須 備 妥 台 灣 護 照 影 印 本 、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、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及 填 寫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印 製 的 申 請 表 格 ID78D 或 ID78H 。 憑 旅 遊 入 境 許 可 證 赴 港 , 一 般 可 逗 留 14 天 。
申 請 分 兩 類 :
a. ID78D – 一 次 入 境 ( 來 港 旅 遊 超 過 14 天);
b. ID78H – 有 效 期 一 年 , 可 多 次 入 境 / 有 效 期 三 年 , 可 多 次 入 境 ( 來 港 旅 遊 不 超 過 14 天 ) 。
( 重 要 事 項:使 用 網 上 申 請 表 格 的 人 士 在 填 妥 申 請 表 後 , 必 須 分 別 於 表 格 第 一 及 第 二 頁 簽 署 , 然 後 將 表 格 連 同 其 他 輔 助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認 可 之 航 空 公 司 位 於 台 灣 的 辦 事 處 或 代 辦 旅 行 社 辦 理 ; 有 關 之 航 空 公 司 辦 事 處 會 在 申 請 表 格 上 寫 上 檔 案 號 碼 。 如 有 遺 漏 , 請 向 該 航 空 公 司 辦 事 處 或 代 辦 旅 行 社 查 詢 。)
網址:http://www.immd.gov.hk/chtml/hkvisas_6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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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 胞 證
台 灣 居 民 進 出 中 國 內 地 的 旅 遊 證 件 為 《 台 灣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通 行 證 》 , 即 是 俗 稱 的 台 胞 證 , 台 胞 證 的 有 效 期 限 為 五 年 , 每 加 簽 一 次 始 可 進 入 內 地 一 次 , 每 次 加 簽 的 有 效 期 限 一 般 為 三 個 月 。
持 有 效 加 簽 的 台 胞 證 經 香 港 往 返 內 地 時 , 可 過 境 香 港 停 留 來 回 各 七 天 , 為 了 方 便 旅 客 , 即 日 起 您 可 於 香 港 機 場 入 境 大 堂 近 27 號 閘 口 的 中 國 旅 行 社 櫃 台 即 時 加 簽 , 費 用 為 港 幣 $150 , 服 務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8:45 至 晚 上 10:00 , 全 年 無 休 。
若 欲 查 詢 香 港 其 他 加 簽 台 胞 證 的 地 點 、 時 間 , 以 及 持 有 其 他 國 家 護 照 人 士 辦 理 中 國 內 地 簽 證 的 相 關 訊 息 , 請 洽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: 電 話 :+852 2853 3888 。
網 址 : http://www.chinatravel1.com
快 速 辦 理 入 境 手 續
1)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通 行 證 : 持 有 有 效 護 照 而 毋 須 訪 港 簽 證 或 進 入 許 可 的 經 常 訪 港 人 士 , 可 以 申 請 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游 通 行 證 」 。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前 十 二 個 月 內 , 曾 訪 港 三 次 ( 入 境 後 離 港 前 往 中 國 內 地 或 澳 門 地 區 後 再 返 港 的 次 數 除 外 ) 或 以 上 , 而 在 這 期 間 , 並 無 不 良 紀 錄 , 或 他 可 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信 納 , 他 的 到 訪 可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帶 來 相 當 的 利 益 。 旅 游 通 行 證 持 有 人 可 使 用 已 設 置 的 香 港 居 民 櫃 循 簡 化 的 程 序 辦 理 入 出 境 手 續 。 查 詢 詳 情 , 可 瀏 覽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站 , 並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。
2) 訪 港 常 客 通 道 : 若 旅 客 經 常 使 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進 入 香 港 , 可 申 請 「 訪 港 常 客 證 」 , 使 用 機 場 內 設 置 的 訪 港 常 客 通 道 。 基 本 申 請 資 格 是 旅 客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, 曾 到 訪 香 港 三 次 或 以 上 。 「 訪 港 常 客 證 」 提 供 網 上 申 請 服 務 , 旅 客 可 登 入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網 站 辦 理 , 或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。
3) 經 常 訪 港 旅 客 e - 道 : 現 在 , 經 常 訪 港 旅 客 可 享 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( e - 道 ) 服 務 , 既 簡 單 又 方 便 。 使 用 此 服 務 的 旅 客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遊 通 行 證 、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商 務 旅 遊 證 ( 註 有 「 H K G 」 的 區 碼 ) 或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訪 港 常 客 證 , 並 持 有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及 多 次 旅 遊 簽 證 ( 如 適 用 ) 。
海 關
所 有 入 境 香 港 的 旅 客 必 須 辦 理 清 關 手 續 。 按 此 可 查 閱 應 課 稅 貨 品 名 單 及 最 新 免 稅 優 惠 詳 情 。 香 港 對 危 險 藥 物 、 槍 械 、 動 植 物 、 瀕 危 物 種 、 肉 類 及 家 禽 等 物 品 的 進 出 口 實 施 法 律 管 制 , 除 獲 法 例 豁 免 外 , 這 些 違 禁 物 品 必 須 先 獲 得 有 關 當 局 簽 發 有 效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, 方 能 進 出 口 。 某 些 國 家 視 為 合 法 的 自 衛 裝 備 如 梅 斯 催 淚 氣 ( 即 防 狼 噴 霧 劑 ) , 在 香 港 乃 屬 機 艙 違 品 , 為 避 免 登 機 時 發 生 不 必 要 延 誤 , 旅 客 應 遵 守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的 指 引 。
出 境 及 過 境 手 提 行 李 檢 查
對 於 離 港 及 過 境 旅 客 的 手 提 行 李 檢 查 ,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已 經 實 施 更 為 嚴 格 的 航 空 保 安 措 施 。 旅 客 登 機 時 , 手 提 行 李 內 不 應 攜 帶 任 何 尖 銳 或 有 刀 鋒 的 利 器 , 如 餐 刀 、 切 紙 刀 、 剪 刀 、 剃 刀 刀 片 或 家 庭 用 刀 具 ; 此 等 物 品 只 可 存 放 在 託 運 行 李 內 。由 2007 年 3 月 21 日 起 , 所 有 隨 身 攜 帶 之 液 體 、 凝 膠 及 噴 霧 類 物 品 , 須 分 別 以 容 量 不 超 過 100 毫 升 的 容 器 盛 載 , 並 全 部 放 置 於 一 個 容 量 不 超 過 一 公 升 、 可 重 複 密 封 的 透 明 塑 膠 袋 內 ( 每 名 旅 客 只 可 攜 帶 一 個 塑 膠 袋 ) 。 按 此 可 查 閱 詳 情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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